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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作者:法制网
河北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不该立案而立案纳入监督重点


  “虽然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落实。决议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检察监督作出专门规定,使检察监督更具可操作性,加强了检察监督的力度,促进了司法公正。“河北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王艳宁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艳宁所说的决议,全称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据悉,目前,河北省检察院正加紧同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就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定期联系或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调研,近期将会签出台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的文件和具体工作程序,为下一步决议更好实施做准备。

 

各种因素制约法律监督


  据了解,从2008年至今,河北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29664人、起诉149448人;对侦查机关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漏捕、漏诉问题,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刑事抗诉867件,提出民事行政抗诉2399件、再审检察建议2658件;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737人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申占群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河北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影响和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部分检察干警对法律监督的认识不够深,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事项主动研究不够,致使有些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法律监督的能力有待提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工作亟待加强。

  为改变这一局面,今年5月26日,河北省人大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以地方立法形式依法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这在河北尚属首次。

 

增强监督实效操作性强


  记者注意到,决议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超期羁押等问题。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求探索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

  同时,决议对于执法、司法机关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于3日内通知检察机关。

 

探索立案监督弥补不足


  作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检察院自身是否“过硬“,对于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尤为重要。记者发现,决议对检察机关自身建设要求也很具体、到位。

  决议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制约,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事项要报告党委和人大,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检务督察工作。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凤梅认为,决议就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在立案监督方面,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进行监督,决议把不该立案而立案、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纳入立案监督的重点,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